勝藍股權: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激勵結構
2019-11-22 來自: 山東勝藍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450
勝藍股權在給廣大公司做服務的時候,很多的用戶都會咨詢一個問題就是股權改革的流程問題,或者一些普遍的標準,今天勝藍君就說一下相關的問題,我們一般來說的股權激勵,分為上市和不上市的兩種區別,對于上市公司而言。
2016年出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已經將上市公司的靈活性限制的比較死。然而對于非上市公司,現在來說可以操作的靈活性就多一些,人為可以操作的范圍更大。同時也意味著操作的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更強。
首先,我們主要分為三個重要部分,分別是梳理股權結構、確定授予兌現、選擇激勵工具,這三項屬于股權激勵的“外圍因素”,不收公司的實際情況影響,同時又是在我們現有政策和經濟環境中,做股權激勵的必須認真考慮的因素。
公司股東會如果做出一些非常重要的決議,具體的操作在公司法當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如提供擔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是需要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而更加重要的比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過代表2/3 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些都是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定。
如果反過來看這個比例,如果有1/3以上的比例,其實也就是有了否決權。
以上三個點,也就形成了股權的黃金分割點,所以我們在操作股權激勵之前,要把這幾個比例關系弄清楚。
勝藍君給大家舉個例子,一家A股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比例,接近了三分之一的否決權線,如果做權益性股權激勵,控股股東的控股權會進一步的被稀釋,并且對上層股東也會有一定的影響。
勝藍股權告訴公司做股權激勵的話,更多的是要給予激勵對象財產收益權,盡量少予表決權,但是公司法要求的是同股同權,這是出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如果想解決股權激勵引發的控制權的問題,就需要專業機構通過制度設計,一般來說要將除財產收益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委托給控股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