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落地:勝藍股權丨那些用來激勵員工的股權,到底是從哪里來的
2021-11-29 來自: 山東勝藍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16
股權激勵并不是“脫貧事業”,不是“把錢給你”的資源消耗,而是“一起把餅做大、然后按約定規則分餅”的發展之路。
這篇文章,就針對股權激勵當中的股份從何而來,詳細講解。
股權激勵已經被很多公司廣泛使用,這就意味著,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的過程中,需要預留好期權池。
但是,預留期權池并非僅僅是公司或股東讓渡一部分股權,然后轉讓給員工這么簡單,這其中涉及到預留股權的來源問題。
激勵股權從哪里來,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利益糾紛。
激勵股權有哪些來源?
每個公司的股權都是有限的,一旦決定實施股權激勵,就要事先明確激勵股權的來源。
01
原股東轉讓
這種方式適用于處于成熟期或者成長末端的企業。
一般來說,境內和境外的公司,都可以由創始人出讓自己的一部分股權,放入預留期權池中,未來再發放給員工。
但是,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公司的所有股權都登記在具體的主體名下。
因此,在激勵計劃中預留的部分股權,需要暫時由一位股東代持,通常是創始人。
也就是說,在沒有確定激勵對象的情況下,預留股權的實際持有人仍為創始人。
當然,代持人也可以是員工持股平臺,由創始人向持股平臺轉讓股權,實際上仍由創始人控制。
但是,各地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建議在設立員工持股平臺時,與持股平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創始人轉讓股權,可以是無償贈與,也可以是有價認購,相關款項通常由
02
增資擴股
關于增資的法律規定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使得企業的資本金得到增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向激勵對象增發新股,這屬于增量激勵。
公司的總股本和現金流得到增加,注冊資本也得到了充盈。但是,增資擴股的方式會稀釋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因此,在設置企業總股本時,要與企業的發展相適應,保持股東有合理的回報率。
但是,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現實中往往出現將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混淆的情況,其實兩者理應區別開來。
03
預留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在設立時,可以預留出部分股權作股權激勵之用。股份公司在發行新股時,也可預留部分股份。
通過轉讓公司發行新股時預留的部分股份,這種來源目前存在的問題是部分企業預留股份比例超過規定要求和預留時間限制。根據2016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預留權益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權益數量的20%,并且有12個月的限制,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就失效了。
04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此方式不僅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中的股權的重要來源方式之一,更是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公司根據內部情況和外部形勢的發展,需要不斷調整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
回購股份后,一部分股東的股權受到稀釋,另一部分股東的股權比重增加,從而使得公司股權結構和持股比例得到調整。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通過回購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作為股權激勵的方式用來分配給員工。
另外,該條還明確規定,在收購數量上,股權收購總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在時間限制上,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在用于收購的資金方面,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條文是對股份有限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那么,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時候是否也可以進行股份回購呢?
事實上,現行《公司法》中并未禁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回購。
并且,按照通常理解,相較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性和法律監管的嚴格性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封閉性和更多的自治空間。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通過此方式解決股權來源的問題。
但是,也正是由于其封閉性,使其缺少一個公開交易的市場,所以這種方式對于有限公司來講操作性不是很強。
因此,建議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擇股權轉讓或者增資轉股的方式確定來源。
05
確定來源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對控制權的影響
無論是股權轉讓還是增資擴股,都會對創始人的股權造成稀釋,還可能會造成公司控制權旁落。
但我們之前講過,股權所有權不代表控制權。
在實踐中,如果股權被稀釋過多,可以通過設置“同股不同權”、“一致行動人”、“持股平臺”等方式,保證公司控制權。
2. 對投資人的影響
實施股權激勵,也可能會對投資人造成影響,在很多投資協議中,常常會約定反稀釋條款。
例如,投資人有權在其股權遭到稀釋時,選擇特定的路徑(如同比例增資),保證自己股權比例的穩定性。
因此,在融資過程中,創始人要和投資人積極溝通,商討股權激勵稀釋投資人股權的處理方式,避免陷入不公平的境地。
3.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公司法》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或者股東出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也可以另行約定,其他老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同時,在與各輪投資人簽署相關協議時,也要注意設置類似的條款。
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1)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表決時,明確約定其他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2)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現有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增資事項不享有優先認購權;
(3) 在實施股權激勵時,現有股東簽署放棄優先認購的承諾函。
在此,我們也希望通過這篇文章的講解,幫助企業老板的去理解股權激勵這種管理模式,同樣關于股權激勵這方面的知識,我們也會持續輸出內容,幫助想要通過激勵人才做大企業的老板們用短的時間,準確把握股權激勵當中的關鍵點做到有效激勵員工。